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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官网园林绿化保修(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yabo网页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绿化质量和园林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天府韵味、眉山特色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人文相统一,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第五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建、捐赠、植树、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城市园林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条建立眉山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各类绿地控制线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眉山实际,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第九条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调整绿地系统规划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就近无法补足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异地建设费。第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土地利用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3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旧城改造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绿地建设。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园林有机结合的绿道、健身步道、足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游园应当配建一定面积的健身设施。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迟于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并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间,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养护质量。

  保修养护期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搭配,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

  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鼓励种植市树、市花、县树、县花等乡土树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

  1.2承接该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经理部是该工程保修实施的责任主体,特殊情况由公司安排其他人员保修。

  2.1我们按照《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维修养护。

  2.2义务为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免费提供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如设备的使用培训,园林种植养护培训。

  3.1及时同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回访时间,回访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建设单位、物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何建议,并察看园林绿化景观建筑的质量,水电设备运转情况;对所提出的问题做好回访记录,记录需接待方的签认并及时反馈质检部门。

  3.2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会同质检部门、技术部门、水电专业部门到现场了解情况,与相关单位达成保修或维修协议后,组织保修分队进行修理。

  保修期满后,我单位要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单位进行保修期满移交手续,签订《竣工工程保修期满移交单》;项目经理部要及时编写所承建工程保修期工作的总结报告,详细汇报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项目、保修服务情况、保修服务评价,并将保修工作总结报告质检部门备案。

  5.2公司每月例检一次,指出问题,项目部整改后,将回执单返回公司质检部质量回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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